红河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4/08/11 1.8w 阅读 270 点赞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