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将《梧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2年11月9日
梧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2022年修订版)
市教育局:
(一)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制定全市校车服务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督促县(市、区)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指导县(市、区)公安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和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和校车审验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公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落实校车的优先通行权。
(四)指导县(市、区)公安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但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但驾驶校车的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不避让校车的机动车;处罚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县(市、区)公安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四)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公路管理、养护单位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县(市、区)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协调组织各级媒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二)指导校车安全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
(一)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司法局:
(一)配合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普法及校车安全法宣传工作。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
(一)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
(一)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学校合理的用地空间,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梧州市税务局:
(一)依法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文广体旅局:
(一)积极引导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应急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依法依规指导、协调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依法依规指导、协调负有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梧州银保监分局: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总工会:
(一)监督、指导县(市、区)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团市委:
(一)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妇联:
(一)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落实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