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保障受教育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拟定了《梧州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发展改革委邮箱:wzwjjsfk@163.com
信件邮寄地址:梧州市三龙大道99号红岭大厦1913室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科
邮编:543000
联系人:汪杰军 电话:3857300
附件:1.《梧州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 梧州市拟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情况说明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教育局
梧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
梧州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调价项目
梧州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二、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1.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的规定执行,至今已10年未进行收费调整。随着市场物价、人员工资和待遇标准逐年提升,办园成本增大,幼儿园出现运转艰难、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只能通过降低办园标准、低标准发放教师工资等做法维持运转。
2.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多为自收自支性质,仅 4所为全额拨款(梧州市六一幼儿园、梧州市实验幼儿园、梧州市红岭幼儿园、梧州市龙圩幼儿园)、2所为差额拨款(梧州市第一幼儿园、梧州市第二幼儿园)。而根据调研,区内其他市除部分乡镇和村级公办幼儿园外,市区没有自收自支幼儿园。因此,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紧缺问题相比其他市更为突出。
三、调价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要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同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四、定价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
五、定价原则
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公益性、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综合平衡、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
六、收费单位
梧州市辖区公办幼儿园、公办小学附设学前班
七、拟调整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幼儿园等级、类型核定梧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分两步实施:

(一)招收3岁以下(含3岁)幼儿,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的保教费。
(二)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城镇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家庭子女的减免政策按自治区及梧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收费标准调整执行期4年。期满后由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办学成本、财政补助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 本次调价方案执行时间不早于2021年春季学期,具体视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调控政策而定。
附件2
梧州市拟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收费标准的背景、依据
(一)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梧州市本级幼儿园总数为180所,在园幼儿(含附设学前班)总数32342人。其中公办幼儿园90所,在园幼儿(含附设学前班)16568人,占比51.2%。市本级公办园中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12所,其中自治区示范幼儿园7所,市级示范幼儿园5所。
(二)调整收费标准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要求: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发〔2019〕10号)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规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幼儿园性质类别、幼儿园评定等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行收费标准偏低,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现行收费标准难以维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的规定执行。(其中,自治区级示范园350元/人•月、市级示范园250元/人•月、普通幼儿园200元/人•月、乡镇幼儿园130元/人•月、村级幼儿园120元/人•月)。保教费收费标准至今已10年未调整,幼儿园办园成本随着市场物价、工资待遇标准的逐年增长、设施设备的持续改善而不断提高,办园经费严重不足。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成本调查结果显示,梧州市区公办幼儿园2017- 2019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609元/人.月、市级示范性幼儿园491元/人.月、普通公办幼儿园城区477元/人.月。现阶段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幼儿园正常办公经费及支付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受资金不足的困扰日趋明显。
2.现行收费标准过低严重制约了幼儿园教育保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升。我市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多为自收自支性质,仅4所为全额拨款(梧州市六一幼儿园、梧州市实验幼儿园、梧州市红岭幼儿园、梧州市龙圩幼儿园)、2所为差额拨款(梧州市第一幼儿园、梧州市第二幼儿园)。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人员工资在幼儿园办园成本中占比最高且持续攀升,尤其我市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不足(2019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约占教职工总数的74.4%),幼儿园依靠保教费收入支付聘用教师工资,经费紧缺,只能减少聘请教师,目前市本级公办园教师合计比标准少约600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部分公办幼儿园,教学设施大多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办园时间长,设施设备陈旧,在幼教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公办幼儿园基本没有能力进行更新改造以及添置新的教辅设备。因此,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缓解目前公办幼儿园运转的困难,改善办园条件,保障公办幼儿园办园质量不断提升。
(二)经济的平稳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为调整梧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提供了可能。
2010年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市经济总量成倍增加,城镇居民收入也有了大幅提高。以2015-2018年为例:据统计,2015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471元/人•年,同比涨幅22.9%,2016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79元/人•年,同比涨幅10.5%,2017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618元/人•年,同比涨幅9.8%,2018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438元/人•年,同比涨幅13.6%。因此,适当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学费标准,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以上数据来源于历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则和思路
(一)公益性原则。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制定。
(二)综合平衡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自治区直属公办幼儿园和区内其它城市的收费水平,确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同时,兼顾城乡发展和居民的收入差距,确定城市和乡镇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三)优质优价原则。
按自治区示范园收费标准高于市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高于普通园,分级核定保教费标准,鼓励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环境、提高办园质量。综合参考自治区本级直属幼儿园收费比例和我市幼儿园办学成本,我市自治区示范园、市级示范园、普通园三级收费标准。
由于公办小学(村级)附设学前班也属于学前教育范畴,因此本次保教费标准调整也一并列入。综合参考办学成本,按每人每月160元收取。
(四)本次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政策要求、通行做法和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变化情况分步实施,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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