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管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我局决定组织对全市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2020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我市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办学单位(包括民办学校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二、检查主要内容
1.治理机制与制度建设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照办学章程开展办学活动情况,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章开展活动情况);
2.党团组织的建设情况;
3.财务管理状况(包括法人财产权落实、财务收支、资产登记、学费收取使用(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不能够收取超过三个月的培训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收退费管理等情况);
4.学籍管理、招生工作情况(包括招生宣传、广告备案情况);
5.教育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学校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教材使用、按纲教学等情况);
6.师资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管理情况;
7.和谐校园建设情况(包括师生权益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8.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9.其他需检查的内容。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相关要求作具体增补。
三、年检步骤
(一)自查阶段(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日)
各民办学校按照年检通知和年检材料要求(见附件1)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做好年检材料台账,按要求编好序号装订成册或装入档案袋。各民办学校于3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局直管民办学校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所属教育局主管部门报送《延期年检申请书》,经批准后可延长至4月10日,逾期将不再补办年检手续。对逾期或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一律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
(二)检查阶段(2021年3月11日—4月1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市教育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三)结论阶段(2021年4月1日—5月1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年检自查材料、年检小组实地检查和学校日常管理情况,充分征求业务处(科)室意见,于4月底前对所属民办学校出具年检结论。对初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对经复检仍不合格者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
(四)公告阶段(2021年5月)
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由市教育局在门户网站(http://jyj.wuzhou.gov.cn/)或其它媒体上进行公告。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含市教育局下放管理学校)的年检结论,由所在地教育局自行以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需及时把年检结论录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黑白名单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并报市教育局汇总备案。
四、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暂不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凡有举办者抽逃资金、擅自突破办学层次、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等情况的,年检等次直接为暂不合格或不合格。
2.学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办学单位不再具备法人资格或企业、社团年检不合格;
(2)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失去管理能力;
(3)办学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不同意继续办学的意见;
(4)工作总结或办学情况汇报中有严重弄虚作假现象;
(5)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年检;
(6)当年违规办学情节严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8)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的单位,视为不同意继续办学。
(二)年检结果作为确认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民办学校的表彰、处罚的主要依据。
合格的发回办学许可证,允许继续招生办学。
暂不合格的暂扣办学许可证,由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性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出资人不能取得合理回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没收结余部分;限期整改;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处分执行后根据执行效果,决定是否发还办学许可证。
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等候进一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民办学校年检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将年检工作与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确认、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年检工作通知要求和时间安排,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年检期间,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材料核查及实地检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民办学校2020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梧州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教育局规划发展科。联系人:谭素娟、岑铃潇,电话:3824978,邮箱:wzsjyjghfzk@163.com。
梧州市教育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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